原告杜雷兵,男,1978年8月8日出生。
被告李麦仓,男,成年。
原告杜雷兵与被告李麦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诉讼须知、举证须知、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,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杜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李麦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:2006年11月7日,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50000元,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。后经其多次催要,被告未还款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50000元。
被告未答辩。
经审理查明:2006年11月7日,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,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。后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未还款。
本院认为:被告借原告款项,应当归还。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50000元,理由正当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李麦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雷兵50000元。
案件受理费1050元、公告费260元,由被告负担,暂由原告垫付,待执行中一并结算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,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 判 长 史 立 平
审 判 员 王 利 娟
人民陪审员 贾 迎 涛
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
书 记 员 赵 攀